答“北师大王炳林:事实应当澄清 ”
18 09 2006年
【方舟子答:我已仔细比较过两篇文章。是抄袭,而且是严重的、大面积的抄袭,王文第二部分两页多的篇幅全部抄自刘文。写综述文章是介绍别人的观点没错,但是这是在通读了有关论文之后自己做的归纳和总结,不等于你就可以把别人的综述文章拿过来照抄一遍就当成自己的综述文章。这不是什么注释规范不规范的问题,而是抄袭的问题。即使注明了抄袭的出处,即使把文献注释改放在标题后以表明该章节都抄自该文献,也仍然是抄袭。试想,如果有人再把王文从头到尾照抄一遍,写成一篇《中国共产党思想史研究问题综述》,在标题后注明出自王炳林《中国共产党思想史研究若干问题述要》,就能够不算是抄袭王文吗?】
北师大王炳林:事实应当澄清
方舟子先生:
贵网在2002年6月发过一个匿名的邮件,说“看过《中共党史研究》2002年第二期王炳林的文章,再对照《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二期上刘志光的文章,发现前者文章的第二个问题完全抄袭了后者的文章。”这个邮件是匿名的,也根本不符合事实,所以我没有理睬。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在今年我校召开党代会的前夕,有人利用这个东西大做文章。贵网又发匿名帖子,而且带有人身攻击的性质,造成了恶劣影响,我就不能不来澄清事实,以正视听了。
贵网在2002年6月发过一个匿名的邮件,说“看过《中共党史研究》2002年第二期王炳林的文章,再对照《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二期上刘志光的文章,发现前者文章的第二个问题完全抄袭了后者的文章。”这个邮件是匿名的,也根本不符合事实,所以我没有理睬。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在今年我校召开党代会的前夕,有人利用这个东西大做文章。贵网又发匿名帖子,而且带有人身攻击的性质,造成了恶劣影响,我就不能不来澄清事实,以正视听了。
其实,澄清事实并不困难,只要把两篇文章拿来一比较就清楚了。现将两篇文章发来,请贵网核实。我写的综述文章就是要介绍他人观点,而且有注释,我认为这根本不属于抄袭。如果你认为这也叫抄袭,那就可以继续讨论。如果不是,就请贵网删除这种邮件,消除不良影响。如果发邮件的人敢于用真实姓名,我们还可以用法律的办法来解决,而这种以匿名的方式,是不负责的,甚至是卑鄙的。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当年这件事情我曾经有过说明。这里再重申一下。我是在2002年第4期《中共党史研究》上发表了综述文章《中国共产党思想史研究若干问题述要》(不是匿名帖子中所说的第二期),其中介绍了刘志光等人的观点,并作了注释,即78页第11注。文章发表后,刘志光提出不同意见。为说明情况,我给《中共党史研究》编辑部去信,信是这样写的:《中共党史研究》编辑部:我在贵刊2002年第4期发表的综述文章《中国共产党思想史研究若干问题述要》第二部分“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民粹主义影响问题”参阅了刘志光等同志《中国社会主义发展与民粹主义研究综述》一文,其中第78页第11注应放在文章第二个标题后,特此说明,并向刘志光等同志致歉。2002年8月15日。该杂志第5期也发表了这封信。
当时之所以写这个说明,是因为注释不够规范,我自己也引以为戒。没想到,这样的事情被人利用,而且是用耸人听闻的词句蒙骗读者。我认为这是不应该的。如果有必要,也希望贵网能发表我和刘志光的文章,让广大读者来评判,而不是用人身攻击的方法来欺骗读者。
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
王炳林
2006年9月17日
王炳林
2006年9月17日
(XYS20060918)